(2017)陕0113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038号原告: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二路3号院内。被告: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17层1701/1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优玛时代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