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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陶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义,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380号自诉人徐守义,男,1951年5月是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陶海,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徐守义以被告人陶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守义与被告人陶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双方约定协议上的执行款项,自诉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守义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守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