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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唐锦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锦芹,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特13号申请人:唐锦芹,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程英升,院长。委托代理人:陆卫兴,男,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工作。申请人唐锦芹与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6月8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7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唐锦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3,000元,并免除申请人唐锦芹住院期间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人民币1,269.30元;二、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可撤销性,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次医疗纠纷到此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锦芹、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7年6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