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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大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35号被执行人:张大军,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生,原系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吉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关于被告人张大军罚金刑执行部分,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大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大军正在监狱服刑,目前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大军负有继续履行(2017)吉02刑初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附加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涤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