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清华与被申请人蒋海军、刘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华,蒋海军,刘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175号 申请人:陈清华,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蒋海军,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衡南县茅市镇。 被申请人:刘芳梅,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衡南县茅市镇。 申请人陈清华与被申请人蒋海军、刘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清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海军、刘芳梅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海军、刘芳梅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黄 鑫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