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郑州广信燃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郑州广信燃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白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广信燃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郑汴路交叉口(建业花园61号4B)。法定代表人:王书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苒,赵阳,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广信燃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9元,减半收取6094.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中国际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峨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