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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建国诉被申请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国,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督10号申请人:郭建国,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79号华银南苑10栋203房。法定代表人:蔡春。申请人郭建国与被申请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2017)湘0103民督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103民督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933元,由申请人郭建国负担。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士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