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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庞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忠,庞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庞荀,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忠与被执行人庞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0525元,执行费657.8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倪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