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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8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位于衡山镇XX村XX组XX路XXX号住房。申请人陈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XXX小区X栋XX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位于衡山镇XX村XX组XX路XXX号住房[土地证号为:霍集建(91)字第XXX**号;房产证号为:霍房权证(2000)私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二、查封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XXX小区X栋XXX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2012XX**号)。查封期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