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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与靖边县博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靖边县博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209号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法定代表人:李敬国,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向梅,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县博智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博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营人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