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柳志向与杨庆丰、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向,杨庆丰,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51号之二原告:柳志向,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杨庆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王华,女,40岁,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柳志向与被告杨庆丰、王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柳志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柳志向负担。审判员 郭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