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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立军诉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军,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3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蔡立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建忠,男,1961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920、执行费2974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丁建忠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毛继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显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