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43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