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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清春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91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清春,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移送执行温清春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扣划500.05元并划至罚金账户,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