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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仕荣与江廷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仕荣,江廷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熊仕荣,男。被执行人江廷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仕荣与被执行人江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给付第一批执行款5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