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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1号3层302号,机构代码:057458346。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被执行人: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158号,机构代码:689047879。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55049、2013140203、2013140238号)。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000000元,利息212400元,逾期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诉讼费用共计75548.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宜进行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