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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226号原告:刘某某,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组织机构代码L0635410-1。经营者:陈进,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