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淑、武书刚、武博、吉春香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武书刚,刘彦淑,武博,吉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被执行人武书刚,男,住所地武强县。被执行人刘彦淑,女,住所地武强县。被执行人武博,男,住所地武强县。被执行人吉春香,女,住所地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淑、武书刚、武博、吉春香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淑、武书刚、武博、吉春香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第一期。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第一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