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2号C区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8。法定代表人:刘志学,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多涉及的是债权纠纷,不应属于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