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李世勇、李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李世勇,李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5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住所地:内丘县平安南大街临街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98281985W。法定代表人:梁玉明,该行行长。被告:李世勇,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素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邢台市隆尧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被告李世勇、李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