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沙晓峰诉被告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晓峰,卢春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646号原告沙晓峰,男,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卢春平,男,无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沙晓峰诉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兆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