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沙晓峰诉被告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晓峰,卢春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646号原告沙晓峰,男,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卢春平,男,无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沙晓峰诉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兆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