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甄宝玲与郑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宝玲,郑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832号原告甄宝玲,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学英,临沂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虹,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宝玲与被告郑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宝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宝玲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