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方庆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庆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95号罪犯方庆煌,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原系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医院药剂科主任。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61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庆煌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庆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计分514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8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庆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庆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