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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俊海与河南佰易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海,河南佰易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601号原告施俊海,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河南佰易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5号楼东3单元4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D6BQ2X。法定代表人殷二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海诉被告河南佰易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施俊海负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