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芳玲与李大宝、刘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芳玲,李大宝,刘凯,逯青波,逯清枝,肖延妍,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鲁芳玲,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大宝,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逯青波,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逯清枝,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肖延妍,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玲,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鲁芳玲与李大宝、刘凯、逯青波、逯清枝、肖延妍、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依法拘传被执行人李大宝,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下落。当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大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大宝于2017年5月17日偿还5000元(已兑现);剩余本金及利息自2017年6月起,于每月的15号前偿还3000元;若被执行人李大宝逾期还款,自愿承担20000元违约金,若按期还款,则申请执行人不得执行其他担保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大宝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还款期限过久,且李大宝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众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