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洪彪与费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彪,费余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465号原告李洪彪。被告费余鑫。原告李洪彪与被告费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彪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李洪彪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晗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