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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洪彪与费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彪,费余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465号原告李洪彪。被告费余鑫。原告李洪彪与被告费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彪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李洪彪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晗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