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琴邹武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琴,邹武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11号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5308093Y。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琴,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邹武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邹武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