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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123-144裁决书,依法解除陕西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裕塬“城市风景”1号楼12704号、12504号;3号楼13204号,13201号;4号楼13204号,13201号;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裕塬“城市风景”5号楼13104号,12804号;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裕塬“城市风景”6号楼12604号,12504号,11704号,12601号;2015年2月9日签订的裕塬“城市风景”11号楼11701号,12304号,12204号,11704号,12601号,12501号,12401号,12301号,12201号,12001号房屋的《咸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执行中,由于其他法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暂无法办理解除手续,本院先行轮后查封,待其他法院查封结束后该案在进行解除网签合同,现陕西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虓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