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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春阳申请查询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河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阳,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保10号申请人杨春阳,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旋,女,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法定代表人杨连滨,男,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哈尔滨河图支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5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杨春阳申请查询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河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已将查询结果反馈至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5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斌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