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同民,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宏林,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