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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亚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8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5号浪琴湾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亚平,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少清,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蜀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亚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成亚平入职蜀泰物业公司任保安,缴纳500元押金,领取工牌、工服、门禁卡、饭卡,每月领取工资,食宿均在蜀泰物业公司。2016年7月2日晚11时30分,成亚平欲入小区大门上夜班值勤,看门保安窦建华拒其进入并打其一拳,成亚平未还口也未动手,经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公司副总出面称公司自行处理。7月3日中午,公司将其与窦建华均予开除。此后,蜀泰物业公司拒绝成亚平上班,成亚平也未实际工作。成亚平申请劳动仲裁,未央仲裁委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6)675号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蜀泰物业公司与其他保安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收款收据、照片、门禁卡、2015年11月12日晚受伤请假表、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成亚平为蜀泰物业公司工作任保安,成亚平的食宿、工资、工服、工作管理等均由公司负责,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蜀泰物业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并无事实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亚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现由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蜀泰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7月11日,成亚平向上诉人申请保安职位,因成亚平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口头协议由成亚平为公司提供夜间巡查劳务,上诉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与其他同职位保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与成亚平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短期的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成亚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关系。成亚平每月的工资结算方式为根据出工的天数领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即上诉人与成亚平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成亚平并不享受上诉人的其他待遇,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蜀泰物业公司请求: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成亚平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成亚平承担。被上诉人成亚平答辩称,成亚平入职蜀泰物业公司担任保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成亚平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食宿、工资等均有蜀泰物业公司负责,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蜀泰物业公司对成亚平于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日期间在公司担任保安的事实予以认可。蜀泰物业公司与成亚平就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产生分歧。成亚平主张其与蜀泰物业公司之间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押金条、工服照片、门禁卡、饭卡、工牌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蜀泰物业公司对成亚平的工作进行管理,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故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蜀泰物业公司与成亚平之间在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蜀泰物业公司用工事实清楚,蜀泰物业公司称与成亚平之间系劳务关系,与法相悖,且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蜀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韩 娟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