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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别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908号原告:别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有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坤,湖北省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湖北省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南民族大学东家属区12栋1门201室。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