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别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908号原告:别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有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坤,湖北省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湖北省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南民族大学东家属区12栋1门201室。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