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英杰、颜丙杰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杰,颜丙杰,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191号原告:刘英杰,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颜丙杰,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娜,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杰、原告颜丙杰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在北京市通州区生活居住为由,要求将此案移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虽然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的原告身份证中载明的地址在本案辖区内,但鉴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并不在本院辖区内,因此被告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应依法应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娜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梦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