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申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金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349号云南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李金: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李砚龙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5)昆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提出本案肇事车辆已卖给他人(未过户),肇事车辆未挂靠在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李砚龙不是该公司聘用人员,认为民事赔偿主体认定错误,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李砚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原审被告人李砚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