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水与被告陈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水,陈益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425号原告:陈金水,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泽发,男,住福建省龙海市,系漳平市xx村民委员会推荐诉讼代理人。被告:陈益荣,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金水与被告陈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泽发,被告陈益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益荣赔偿陈金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34元(包括医疗费12222元、营养费1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875元、误工费87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益荣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4日20时许,陈益荣因琐事纠纷在漳平市xxx的村道上用拳头殴打陈金水,致陈金水倒地受伤,陈金水妻子到场后立马报警。漳平市xx派出所立案受理并多次进行调解,陈益荣拒绝赔偿。永福派出所对陈益荣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益荣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陈金水受伤后被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陈益荣的侵权行为造成陈金水xxx伤情。陈金水在住院期间以及随后的门诊复诊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2222元。陈金水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益��殴打陈金水并致陈金水身体受伤的行为,侵害了陈金水的身体健康权,应赔偿陈金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34元。陈金水为此提起诉讼。陈益荣辩称,陈金水歪曲事实,是陈金水非法推山,有意破坏道路才引起的纠纷,陈金水把答辩人推倒在路上打答辩人,答辩人才打了陈金水,答辩人有责任,陈金水也有责任。当时,陈金水只是打掉2颗牙齿,但是在龙岩做了12个牙齿,属恶意敲诈。陈金水在2017年5月挑起事端把答辩人母亲打伤。陈金水违法推山造成答辩人花木滞销,花圃进红土水,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陈金水把答辩人母亲打伤,答辩人要求其承担答辩人母亲的医疗费。陈金水诉请的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都比较高,答辩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益荣因陈金水推山导致道路通行不便与陈金水产生纠纷。2016年12月4日20时许,陈益荣与陈金水在漳平市xxx因摩托车刮碰产生纠纷,陈益荣拉扯并殴打陈金水致陈金水受伤。陈金水被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伤情……。陈金水于2016年12月5日办理住院至2016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6787.88元。出院后,陈金水于2017年3月21日到龙岩市第一医院进行牙齿冠修复,具体费用清单为“每牙单价380元,数量3,口腔模型制备单颌27元,数量2,一次性口腔护理包3.7元,数量1,普通门诊诊查费15元,数量1”,合计支出门诊费1212.70元。2017年3月26日,陈金水再次在龙岩市第一医院进行牙齿冠修复,费用清单为“每牙380元,数量9,普通门诊诊查费15元,数量1”,合计支出门诊费3435元。2016年12月23日,陈金水在漳平市公安局进行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100元。2016年12月29日,根据漳平市公安局xx派出所的委托,陈金水到福��闽西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陈金水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经与陈益荣协商未果,陈金水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益荣因殴打陈金水,致其受伤住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益荣辩称,陈金水非法推山致道路通行产生纠纷,进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其对受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并不必然导致肢体冲突,对陈益荣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陈金水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分析确定如下:1、医疗费:陈金水主张医疗费12222元;本院认为,陈金水住院期间支出的6787.88元及入院门诊支出的786.19元,系合理支出,应予保护;对陈金水的牙齿修复费用,由于其未提供具体的门诊病历及治疗方案,对其牙齿修复费用,本院结合治疗清单的费用记载以每牙单价乘以2颗受损牙加上合理的诊查费用予以确定,也即为380×2+27×2+15×2=844元,则医疗费合计应为8418.07元;2、营养费,由于陈金水的举证中并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对该项费用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陈金水主张按每天20元,住院7天,合计140元,该主张不超过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补助标准,本院予以确定;4、护理费:陈金水主张按照2016年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农业人口的平均工资125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住院7天,则护理费为875元,该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5、误工费:陈金水主张按照2016年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农业人口的平均工资125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住院7天,则误工费为875元,该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6、交通费:陈金水主张1000元,本院认为,由于陈金水未提供相应的交通票据进行作证,且其送医治疗的救护车费用已经在前述医疗费中进行计算,故对其交通费主张,本院结合其出院及后续门诊的实际需要,酌情按100元确定;7、鉴定费800元,系公安机关为确定伤情而要求陈金水支出的,对该费用本院予以确定。据此,陈金水因陈益荣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1208.07元。对陈益荣辩称的其因陈金水非法推山导致花卉滞销、花圃进红土水,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并要求陈金水进行赔偿,本院认为,陈益荣该项主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其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陈益荣辩称的陈金水把陈益荣母亲打伤要求陈金水赔偿,本院认为,陈益荣该项辩解内容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应由其另案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益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被向陈金水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1208.07元。二、驳回陈金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陈金水承担40元,由陈益荣负担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巧(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