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毛毛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毛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99号罪犯王毛毛,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桃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毛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8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毛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毛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243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毛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毛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毛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