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好斯巴雅拉与布仁巴雅尔、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斯巴雅拉,布仁巴雅尔,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076号原告:好斯巴雅拉,男,蒙古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布仁巴雅尔(常用名布仁白乙),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斯琴,女,1970年0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好斯巴雅拉诉被告布仁巴雅尔、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斯巴雅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仁巴雅尔、斯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好斯巴雅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出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3日,二被告到我家借款本金200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且下落不明,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400.00元。被告布仁巴雅尔未答辩。被告斯琴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3日,二被告至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枚借据,二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二被告未偿还,且下落不明,2017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6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借据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依法清偿债务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所在的甘旗卡镇协日勒台嘎查已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二被告仍未答辩且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对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月2分利计息,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利息条款的位置并没有位于整个欠据主体范围之内,本院不能断定其内容与其他内容系一次性形成,故本院对利息条款不予认定,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仁巴雅尔、斯琴夫妇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好斯巴雅拉欠款本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300.00元,原告自行承担1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二被告布仁巴雅尔、斯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璞审 判 员 文 霞人民陪审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秀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