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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刚、成都天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刚,成都天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孟刚,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天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62000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刚与被执行人成都天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利息9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知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