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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张国斌蒋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张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12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春,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张国斌,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春发、张国斌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春立即缴纳罚金1000元,张国斌缴纳罚金2000元,张国斌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春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账户XXXXXXX有存款X元,本院扣划时,被执行人蒋春已经存款支取。因被执行人蒋春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蒋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