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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晓丽与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丽,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911号原告:孙晓丽,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洪雷,董事长原告孙晓丽与被告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孙晓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晓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孙晓丽负担。审 判 长  赵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