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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6068239-6法定代表人:朱应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3890694-1。法定代表人:董后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7113476-0。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4-4。法定代表人:马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700元、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