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任玉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安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所依据的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金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等股东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备案;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度、2007年度的分红44.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保全、鉴定等各项费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经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应支付分红本金共计510.72万元。根据本案执行情况,需再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支付253.113963万元(之前本院已扣划60.68万元,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付200万元,扣除执行费后实际已交付257.606037万)。二、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共计230.022725万元。三、如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二条约定履行完毕,则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放弃剩余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河南金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共支付分红本金510.72万元,利息226.38万元,交纳执行款6.716688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执恢200号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曾庆旭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茹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