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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承保,局长。被执行人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佩虎。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国土资执罚[2016]29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宣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集体土地1.26亩(水田0.85亩、农村宅基地0.41亩),其中0.85亩水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水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厂房建设,已建成厂房面积619.82㎡、水泥场地面积220.4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集体土地1.26亩(水田0.85亩、农村宅基地0.41亩)(840㎡);2、没收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184.03㎡,水泥场地面积87.40㎡;3、拆除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35.79㎡,水泥场地面积133.05㎡;4、对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集体土地1.26亩(840㎡)处以罚款,0.85亩水田(568㎡)按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14200元;0.41亩农村宅基地(272㎡),按4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1088元;合计罚款额为15288元。经审查查明,一、程序方面:1、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下设水阳国土所于2016年3月16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案涉当事人违法用地,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3月21日向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施工,于同年8月违法建设初步完成。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发现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地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查处,而本案却在同年9月22日立案。2、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3日在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2016年11月5、6日是双休日,申请执行人在三个工作日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二、其他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在案涉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且申请强制执行时也未强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2、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当事人意见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强制执行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本院认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国土资执罚[2014]11号),程序不合法,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不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国土资执罚[2016]29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洪贵冬审判员  丁太玲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