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尚志市珍珠山乡农技综合服务站申请执行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珍珠山乡农技综合服务站,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志市珍珠山乡农技综合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张振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庆杰,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珍珠山乡农技综合服务站与被执行人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但不足以全部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