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民初65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53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653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西侧华英楼商业楼-121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且本院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不涉及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西侧华英楼商业楼-12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