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樊某、被告柯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樊某,柯某某,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29号原告:于某某,男。被告:樊某,男,汉族。被告:柯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被告柯某某丈夫),自然情况同上。被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樊某、被告柯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