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崇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冬平与郑庆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平,郑庆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崇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黄冬平,男,1954年0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郑庆侠,女,1963年04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黄冬平与被告郑庆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3日,黄冬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冬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黄冬平承担。审判长 戴幼松审判员 王诗印审判员 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候 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