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双永与陆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永,陆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2326民初902号原告王双永,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被告陆晓波,男,1988年05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永诉被告陆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封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