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海苗与孙涌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苗,孙涌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苗,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涌荃,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海苗与被执行人孙涌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孙涌荃名下房产。另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