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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高峰、孟钰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高峰,孟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高峰,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孟钰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孟钰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荣威牌汽车一辆。2017年6月6日,竞买人徐国忠以79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孟钰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荣威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S-C003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徐国忠(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国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国忠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